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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资讯 | 上海市级和各区专利奖励政策一览表

来源:清大紫荆
阅读量:
时间:2019-09-16 23:54:46

上海市级和各区专利奖励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指南

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二、申请人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上述规定。

(四)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资助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变更后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资助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2.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
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和年费资助。
3.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
5.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
(2)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
(3)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4)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5)专利保险的保费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每一份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合同,仅一项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可享受资助。

(二)对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资助不超过4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是指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也视同1个国家的授权。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通过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进入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专利,资助项目仅为资助申请人向进入国家专利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4.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四、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1年,其中:
1.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2.年费资助,从授权后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3.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开始计算。
5.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资助,从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此项资助。
6.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资助,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开始计算。
7.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资助,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日期或备案证明日期开始计算。
8.用于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的资助,从贷款或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二)港澳台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六、实施期限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区专利资助申请指南

浦东新区

 

一、政策依据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知局〔2016〕1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

二、资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三、资助条件
(一)优秀专利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发明专利解决了本领域的核心技术问题,其产品、方法或改进属于重大发明创造;
2.发明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
3.该专利无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有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二)优秀商标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商标注册满2年,实际使用满3年,且为主营业务商标;
2.商标使用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生产型4000万元以上,服务型1000万元以上,农业单位800万元以上;
3.该商标无权属纠纷,无商标异议、争议,有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
4.该商标未曾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三)老品牌奖励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是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
二是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30年);
2.拥有商标权10年以上或实际使用商标30年以上;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四、资助标准
(一)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对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给予每件15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7500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经营状况良好,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依企业申报进行评选和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商标、专利不重复奖励。

特别提醒:自2018年8月3日起,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申请资助的,以及对申请PCT国际阶段资助的,暂停办理资助。

五、受理部门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六、实施期限
自2016年9月15日起实施

张江科学城专利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浦知局〔2018〕34号)

二、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均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含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周浦繁荣工业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独立法人实体。经认定的大科学设施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的限制,但实际经营地需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

三、资助条件
(一)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1)专利第一权利人及专利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
(2)须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授权的专利。
特别提醒:凡申请本细则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不再享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
(1)专利导航项目须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实施。
(2)项目属于生物医药、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针对上述项目开展专利竞争状况分析、布局收储、协同运用、许可转让、质押融资、创新启示、风险预警、规避设计等。
(3)至少有1名与项目相关的企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
(4)必须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导航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5)项目经费使用须满足要求(另行发布)。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四)提升版权运用和保护能力
获得国家、上海市版权管理部门认定。

四、资助标准
(一)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对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对进入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引领科技创新工作,经综合评定,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34833-2017)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版权运用和保护能力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版权管理部门认定的版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受理部门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六、实施期限
自2018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奉贤区
 

一、政策依据
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二、资助对象
注册在奉贤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奉贤户籍或有奉贤近期有效居住证满3年以上的个人。
凡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知识产权(专利)财政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得在本级同类项目中重复申请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及个人获当年度中国(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限10件以内),进行一次性资助。获PCT(国外)当年度授权专利给予3000元资助(同一专利最多资助3个指定国)。年内同一个专利权利人资助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企业重要专利技术购买专利保险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区内中小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发明创造奖(专利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四)对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功转让(专利权独家转让)给区内中小企业实施产业化的优秀项目,给予第一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6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松江区
 

一、政策依据
《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二、资助对象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三、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资助
①每件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资助人民币2000元,授权后再资助人民币2000元;
②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③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5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港澳台专利资助
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国外专利资助
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和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给予每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第四、第五年度年费每年1200元资助。
区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受理一次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资助申请人须在取得相关专利登记文件后的半年内提出资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4年起施行

闵行区
 

一、政策依据
《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1号)

二、资助对象
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居住证在本区的个人,科技成果在本区交易服务平台上交易的区内外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

三、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800元和5000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对获得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每项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助;对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项最高4万元资助。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国家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市级按上级资助给予50%匹配。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五、实施期限
自2019年3月31日到2024年3月30日

杨浦区
 

一、政策依据
《杨浦区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办法》

二、资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杨浦区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为第一专利权利人),且无不良知识产权信用记录。资助对象项目须符合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资助标准
知识产权创造(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
(1)对小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6000万元)获得的第一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总计1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第二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给予4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小微企业每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大中型企业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事业单位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15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3)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实缴专利年费50%的费用补贴,每年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给予5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授权的第二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给予2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黄浦区
 

一、政策依据
《黄浦区专利工作资助实施办法》(黄科委〔2018〕3号)

二、资助范围
(一)注册并纳税在黄浦区的企业,黄浦区的区级机关、登记在黄浦区的事业单位以及在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户籍在黄浦区或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居住在黄浦区的个人。

三、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
(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

2.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申请的国际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二)专项资助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受理部门
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五、实施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静安区
 

一、政策依据
《〈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

二、资助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标准专利注册、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发明专利授权(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3.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三、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年人民币1000元年费资助,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5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元;
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四、受理部门
静安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8年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徐汇区
 

一、政策依据
《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

二、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学校、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

三、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专利申请并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1万元/件的补贴;对新获得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4万元/件的补贴,同一单位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2500元/件的补贴,同一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校、科研院所2%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受理部门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五、实施期限
自2017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长宁区
 

一、政策依据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

二、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三、资助标准
对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奖等,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武器装备承制、科研生产许可等国家级军工类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五、实施期限
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金山区
 

一、政策依据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入驻本区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资助标准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资助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入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四、受理部门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4月

青浦区
 

一、政策依据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青府办发〔2016〕84 号) 

二、资助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6)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

三、资助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C、国外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份和9月份。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六、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

普陀区
 

一、政策依据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 〔2018〕 1号专利资助范围调整通知

二、资助范围
对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且诚信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资助专利授权,奖励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及优势企业。

三、资助条件与标准
1、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定资助(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不予办理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每件也给予一定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8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虹口区
 

一、政策依据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二、资助对象及范围
注册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三、资助标准
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元的奖励;结合市级专利奖励政策,每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每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马德里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受理部门
虹口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9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宝山区
 

一、政策依据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科委〔2017 〕21 号 )

二、资助对象
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二)区内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四)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三、资助标准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元标准予以资助。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五、实施期限
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嘉定区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以上海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为准)

资助条件
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
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涉外PTC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
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三、资助标准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PCT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专利,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

五、实施期限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崇明区
 

一、政策依据
《崇明县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点》

二、资助标准
对获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

三、受理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实施期限
2016年1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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