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4日
登记背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标志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并要求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而且以庆祝活动标志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特殊标志登记的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登记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活动名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活动。
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1 类至第 45 类。
有效期限:2019年08月27日—2023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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