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利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所采用的供电电路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思路上有本质的区别,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不构成侵权。此外,聚利公司还认为,其正处于IPO上市审核的关键时机,金溢公司恶意提起诉讼意在阻碍其上市进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金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金溢公司要求聚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遂驳回金溢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和再审
随后,金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金溢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金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发明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审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则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见《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第7条)
在金溢公司诉聚利公司专利侵权的案件中,金溢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被控的侵权产品落入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而使得金溢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随后,因为金溢公司专利质量不够高、专利权利不稳定,被聚利公司予以反击,向原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最终涉案专利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近几年,因专利侵权索赔不成,专利权反遭宣告无效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2018年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通领公司)以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牛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两公司侵犯其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和一个发明专利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10个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近10亿。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发文第40759、40829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显示通领公司两涉案专利已被宣布全部无效。随着两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公牛集团可以解决当下IPO的困局。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去思考,为什么“专利战争”中,涉案专利难以经得住考验,进而使得原告方失去了“专利战争”中的武器?涉案专利的质量不高、专利权利不稳定是其被宣告无效的主要原因。如果两案例中的原告的专利质量够高,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范围明确,专利权利足够稳定,那么涉案专利就不会被宣告无效,也不会让自己在”专利战争“中失去了最有力的武器。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企业注重关于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申请前要做充分的检索分析,同时提高撰写质量。
在过去20年里面,中国专利有一个质的增长,在2015年的时候第一次超过了美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专利申请国,而且我们在最近的三年差距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数量很多,但是质量不怎么好,各种各样的奇葩专利,比如说臭豆腐味的羊肉串,比如说地球自转的方法,这些都是我们国家的专利。
笔者认为,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具体到专利方面,首先是要提高自身技术的质量,注重技术创新;其次,加强企业专利的管理,充分挖掘有价值的专利,及时有效地做好企业专利布局,在企业自身缺乏这样的经验时,可以与优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由其为企业提高撰写的质量,为企业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维护企业的权利。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发起专利诉讼或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毫无畏惧,即”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避免被人“釜底抽薪”,失去了”专利战争“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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